国(🏝)际刑事(🥐)法院乃常设机构,在罗马规约(🕚)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(🕗),设于荷兰海牙,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(🏘)地方开庭。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(👄)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(🥍)为能力,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,在缔约国及(🕌)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,行(🥋)使其职能和权力。法院的组成由四(🍳)个部门(❔)组成:院长会议;(🚀)上诉庭、审(💕)判庭和预审庭;检查官办公室;(🤳)书记官处。
法官
法官由缔(👒)约国提名,不必(⛄)是本国人(🎱),但必须是(🤣)缔约国之公民。提名后在缔(💿)约国大会会(🤡)议上,以无记名方式(🏸)选举法官,以得到出(💱)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(🧛)票的十八名(🗄)票(🏭)数最高者当(⛏)选为法官。法官一共(🔂)有十八名,不得(🏊)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(🃏)的国民。第一次选出(📩)的法官由抽签决定(🔦),三分之(🍩)一任期三年(😋),三分之(🚀)一任期六年,其余的任期九年(📇)。任期三年的(💠)法(🥒)官,可连选连任一次,任期九年(📜)。 院长(🍡)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(✖)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。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(💿)名和预(🙀)审分庭至少六(⛸)名,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。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(🛋)成,审判分庭由该庭(🚓)的三名法官组成,预审分庭由该(🥝)庭的三名(🌔)法(🌍)官(➰)组(😿)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。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(👩)任职,审判分庭的法官(🤽)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(🎰),预(🏌)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(🖌)至审判(⭐)分庭,但不(🦌)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。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(🎯)应(✋)由主要具备刑事审判(📫)的(🏐)法官组成。法(🎛)官的免职是由本(🖤)院其他法(🔱)官三分之二通过后,由缔约国三(🆑)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(🏷)定。
检察官
有关于检察官(🤹)的行事权责是(🧖)在第(🧓)四十二(🏣)条。检(🆗)查官办公室:(⏬)一(💘)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,负责接受和(🤒)审查提交(♐)的情势以及关于(🔮)本法院(🌑)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(🏯)事实根据的(🔏)资料,进(🧠)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。检查官办公室成(🦌)员不得(👕)寻求任何外来指示,或按外来指示行事。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(🚧)导,并(🚉)有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,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。检查官在缔约(🐱)国大会(⬛)会议上,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。检察官为每(🀄)一个副检(🎼)察(🎢)官(😭)的缺提(🤾)出三(🔡)名(🎢)候选人,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。检察(🎏)官与(🕊)副检察官的任期皆为九年,不得连任。
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(🕝)可以决定检察官和(😥)副检察(🌮)官(🍜)的回避(💻)问题:1被调查(📏)或起诉的人可以(🦇)根据第四(🔑)十二条事项,要求检察官或副检(💄)察官回避;2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(🖐)有权就该事项(🤢)作出评论。由(🚵)缔约国多数(🏵)作出决(🎵)定。副检查官的免职是,根据检察官的建议(✝),由(🏕)缔(👘)约国多数作出决定(🚖)。其他有关于(💁)检察官(😻)的行事,在第十(🐬)五条另有列(👴)出。
书记官处
书记官负(📃)责非司法方(🗡)面的行政管理(🐢)和服务。书记官(🚽)长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(🎋)员,在院(🕳)长(🚄)的权利下行(🍪)事,指挥书(🏿)记官处的工作。书记官是由法官参(🐣)考缔约国的建议,以无记名绝对多数(💠)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。必要时,经书记官(🌐)长的建议(🙁),法(🔙)官得以(💘)同样的(🚢)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。书记(🛑)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(🌷)期皆为五年(😴),限连任一次(🙏)。书记(🚰)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,负责与检(💜)查官办(😵)公(😺)室协(👔)商,提供保护办法与安全措(🈁)施(🆒)给予(⛎)证人、出庭作证(🌝)的被害(❄)人(💔),以(👏)及由于这(🔊)些证人作证而面临(📘)危险的其(🚩)他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