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(📳)条(🥢)为维护(💫)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(🎷)生活秩序,保(✝)障学生身心(🚓)健(🛹)康,促进学生德、(😚)智、体(🛩)、美全面发展,依据(🎣)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(💏)法(😖)律、法(🧜)规(🏓),制定(🆙)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适(📘)用于(🐨)普通高等(🚎)学校、承担研究生教(🖋)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(以下称高(🧕)等学校或(📉)学校)对接受普通高等(🐮)学(👊)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(高职)学生的(🐼)管理(😏)。
第三条(🚀)高等(🌀)学校要以培养(🎂)人才为中心,按照国家教(🦇)育方针,遵循教育规律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;要(🍄)依法治校,从严(🛴)管理,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,规范管理行为;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(🎎)相结合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(🤢),努力培养社(🤭)会主义合格建设(🦆)者和(🍸)可靠(🗑)接班人。
第四条高等(🚁)学(🛑)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(🍏)、毛(🚁)泽东(😟)思想、邓小平(❇)理论和“三(🧔)个代表”重要(📫)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(🤬)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(🍘)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(🍳)坚定信念;应当(🚋)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具有(🤧)团(🎑)结统(🎂)一、爱好和(🔖)平、勤劳勇敢(😓)、自强不息(🈳)的(🎹)精神;应当遵守(🌽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(🌈)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(🤼)为(🕘)准则》,遵(🤦)守(✳)学校(🌾)管理制度(☔),具(😒)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(🔉)习惯(🏑);应当(🔋)刻苦学(🤨)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(⚓)力掌握现代科学文(🐆)化(💉)知(🔭)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(😿)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(🉑)健康体魄。
(🥛)第二章学生(🗳)的权利与(💪)义务
第(👒)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(⌚)列权利:
(一)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(🐐)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(⬆)学资(🆒)源;
(二) 参加社(👥)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(🚙)组织、参加学(🧞)生团体及文(🐪)娱体育等活动;
(三) 申请奖学(🖼)金(😻)、(🤖)助(🌥)学金及助学贷款;
(👇)(四) 在思想(🗡)品德(🎟)、学业成绩(👕)等方面(🌫)获得公正评(🦓)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(🗄)后(🚹)获得相(🔩)应的学历证书、(🌚)学位(⭕)证(🏀)书;
(五)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(🏴)异议,向(🤡)学校、教(🎨)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(🏭)权、财(📷)产(🏁)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(🔉)提起诉讼;
(六(🧝)) 法律、(⛏)法规规(🌦)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六(🚆)条(🏊)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(🌫)义务:
(🏕) 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(🐀);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;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学业(👺);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(💝)义务;
(五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(💥)敬师长,养成(📰)良好(👏)的(🤱)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(六(🥛)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学(⛱)籍管理(🐅)
(💅) 第一(🦎)节入学与注册
第七条按国(➰)家(🍜)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,按(🦓)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(🍜)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向学(🚦)校请假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(💙)抗力(🍷)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(🐾)资格。
第(😜)八条新生入学后,学校(🎥)在三个月内按(🚞)照国家招生(🛂)规定(🍡)对其进行(😎)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(😓),由(😳)学(🤹)校区别情况(👜),予以处理(🔀),直至取消入学(🎤)资格。
凡(🚞)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(🗝)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。情节恶(💟)劣的,应当请有关部门查(🌂)究。
第九(🏃)条对(👳)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学(💖)校(🍂)指定(🎓)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下同)诊断不(🧓)宜(🆕)在校学习的,可以保(🔣)留(🔹)入(🛸)学(🐱)资格一(🗼)年。保留入学(✈)资格者不(🎻)具(👘)有学(📬)籍。在保留入学资(🛁)格期内(🍗)经(🈲)治疗康复,可以向(🎴)学校申请入学,由学(🐉)校指定(🎴)医院(👨)诊断,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(📔),重新(🌛)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(🈷)。
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(🈵)应当(🛅)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(🐄)手续(💃)。不能如期注册者(🈺)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(🕖)注册条件的不(📂)予(🧕)注册。
(⛳)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(😇)生可(😕)以(📣)申请贷款或者其他(🧚)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(🦇)后注册。
第二节考(💱)核与成绩记载
第十一(🦑)条(🏫)学生(😴)应当参加学校(🔷)教育教(🔟)学计划规(🕎)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(🏷)节(🚞)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(🧣)记入成绩(👈)册,并归入(⤴)本(🏎)人档案。
(🏚) (🥠)第十二条考(📏)核分为考试和(😬)考(🎈)查两种(🖥)。考(💌)核和(🎶)成绩评定方式,以及(🎯)考(🏐)核不合(🆔)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,由学校规定。
第十三条学生(❤)思想品德的考核、鉴定(🀄),要以(🤞)《高等学(🤼)校(⏰)学生行为准则》为(💥)主要依据(🤪),采(⬜)取(⛏)个人小结,师(🕝)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(📽)行。
学生体(☝)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(🤸)考(😹)勤、课内教(🔘)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(🥁)综合评定。
(🚛)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(♟)修学(🍚)分数以及升级、跳级、留级、降级、(🗨)重修等要求,由学校规定。
(🍡)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(🥢)学校有关规(🆙)定,申请辅修(🏬)其他专(🔹)业或(👎)者(🦎)选修(😳)其他专业课程(🚢)。
(🚷)学生可以(📭)根据校际(🥈)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。在(🍫)他校修读(😔)的课(🚗)程成绩(🏪)(学(⛴)分)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(🎣)。
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(🎢)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(🌹)者(😗)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(🗜)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(👴)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(🔚)补考或者重(🐔)修机会。
(🔈)第十七条学生不(🧀)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(💤)的活动(🖨),应当事(⬅)先请假(👐)并获得批准(🎄)。未(➕)经(🔅)批准而缺(🥚)席者(🎼),根据学校有(📰)关规定(💄)给(🍂)予批评教(🐯)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(🕢)纪(🥥)律处分。
第(🏐)三节(🧀)转专业与(🐳)转学
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(🌙)校(🌎)的规定申请转专业。学(🗯)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(👉)准。
(🎬) 学校根(🤶)据社会对人才(♍)需求情况的发(🈺)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(♈)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(🤦)。
(🗨)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。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,可(😚)以申请转学。
第二(📟)十条学生(🦌)有下(🌈)列情形(🧝)之一,不得转学:
(🚾) (一)入学未满一学期的;
(📈)(二)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(🍁)次录取学校(🔤)转(🦅)入上一(🎞)批次学(🏍)校、由(🍞)低学历(🚣)层次(🕘)转(💴)为高学历层(🍑)次的;
(三)招生时确定为定(🏽)向、委托培养的;
(四)应予退(🐏)学的;
(😬)(五)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第二十(🏗)一条(🥂)学生转学,经两校同意,由转(Ⓜ)出学校报所(✂)在地省(🌫)级教育行政部(🕰)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,可以(😼)办理转学手续;跨(📋)省转学者由(🗝)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(🐥)部门(🤤)商(🤐)转入地省级教育(👴)行政部(🐆)门(🏺),按转(🍊)学条件确认后(🍫)办理转学手(📷)续。须转户(😆)口(🉐)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(🚘)公安部门。
(🐮) 第(🔌)四节(🛌)休学(💿)与复学
第二十(🤙)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学(⛎)生在(🚚)校最长年限(含休(🌙)学(🔮))由(🚏)学校规(🤘)定。
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(🤐)者,由学校批准(🌬),可(🏎)以(🏡)休学。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。
第二十四(🏫)条学生应征参(🚼)加(👏)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(Ⓜ)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
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(💵)学手续离校(🔐),学校保(♟)留其学(🈯)籍。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(🛸)在校学习(📣)学(🐅)生待遇。休学学生患病,其医疗(🈹)费按学校(🤢)规定(🐔)处理。
(🧚)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(🚷)学前向学校提出(🌏)复学申请,经学(🥤)校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
第五节(♈)退学
(一)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(🧟)或者在学校规定(😾)年限(🅰)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(🐆)的;
(二(🥦))休学(🈷)期(💡)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(🎄)经复(🕓)查不(🧥)合格的;
(三)经学(🆕)校指定医院诊(🏂)断(📒),患有疾病(🏒)或者(❓)意外(☕)伤残无(🏉)法继(🖇)续在校学习的(🥪);
(👃)(四)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(🗿)规(💩)定的教学活动的;
(五)超过学校(🥊)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(🍺)由的;
(六)本人(🆑)申(🚎)请退(🌞)学的。
(🍸) 第二十八(🗓)条(😜)对学(📭)生的退(🌊)学处理,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对退学的学(✒)生,由(🍊)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(🦅)本人(🥫),同时报学校所在(🗨)地省级教育行政部(🔁)门备案。
第二(🎄)十九条退学的本科(🐨)学生,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(🚷)续离校,档案、户(🍫)口退回其家(😇)庭户籍所在地。
退学的研(🧤)究生,按已有(📿)毕(🏷)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(🚭),由学校(👁)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(🤢)办理相关手(🧡)续;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(✳)用单位的,档案(🎽)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三(🆙)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(💇)异议的,参照本规定(🎊)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三条、(🐙)第六十四条办理(🤠)。
第六节毕(🧠)业、结业(🚹)与肄业
第三十一条学生在(🎳)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(🤗)教育教学计划规定(🚹)内容,德(😤)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(💟),由学校发给(😭)毕业(💁)证(😟)书。
第三十二条(🎁)学生在学校规(🏩)定(🍨)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未达到毕业要求,准(🤱)予(🔚)结业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(👂)业后是否可以补考、重修或(🐸)者补作毕业设(🍤)计、论文、答辩(📈),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(🛺)书,由学校(🛁)规定。对合格后颁发的毕(😖)业证书(🃏),毕业时(😄)间按(😔)发(🍃)证日期填写。
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(😔)者(🈚),学位授予单位应当(🎫)颁发学(🕊)位(🍞)证书(👒)。
第(🗻)三十四条(🧕)学满(😣)一学(🍘)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学校应当颁(🏂)发肄(📤)业证(🗡)书。
第(📲)三十(🎚)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(🏦)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(〰)形(😾)式,填写、颁发学历(🎊)证书(🔮)、学位证书。
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(🈵)将(🔀)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(😠)报所(🍔)在地省级教育行政(🛅)部门注册,并由省(🗞)级教(🅾)育行政部门报(🎥)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(😇)。
第(🚙)三十七条对完成本(🔍)专业学业同(🚎)时辅(🚉)修其(👼)他专业并达到该(🤡)专业辅修要求者,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(🦁)书。
第三(🦕)十(✝)八(💿)条对(💹)违反国家招(👅)生规定入学者,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(⚽);已发(🎆)的学(🧚)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应当予以(🎥)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。
第三十九条毕业、结(🔩)业、(🌲)肄业(🕹)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(📧)申请,学校核(🐞)实后(🌫)应当出具相应的证(🛁)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(⬇)同等效力。
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(🐠)活动
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(⤵)正常(🎏)秩序,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(👍)和生活。
第(🌬)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(👲)的组(🍒)织形(🏣)式,支持和保障(🍕)学生依法参与学(🌃)校(🕳)民主管理。
(👐)第四十二条学生应(🥁)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(💡),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(💪),创造和维护文明(🌋)、整洁、优(💳)美、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(🦋)。
(♋) 学生不(😮)得(😟)有酗酒、打架斗殴(🦓)、赌(🔏)博、吸毒,传播(🦗)、复制、(💂)贩卖非(👌)法书刊和音像(🏪)制品(👜)等违反治(🍰)安管理规(💥)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(👢)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(🕍)学(👠)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的(🍅)活(🅱)动。
(🚚)第(🚡)四十三条任何组(🈹)织(🎺)和个人不得在(🤷)学校进行宗教(🍂)活(🗿)动(🖼);
第四(🚸)十四条(🐩)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(💮)体。学生成立(🐷)团体,应当按(🧔)学校有(👔)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(🚩),报学校批(🕯)准。
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(🤓)理制度范(🔦)围内(🚨)活动,接受学校(🗒)的领导和管理。
第四十五条(🕌)学校(⛰)提倡并支(💇)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(⏩)于(🍹)身心健康的学术、科技、艺术、文娱、体育(⏹)等活(📥)动。
学生进行(🏿)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(🗜)教育教(🤦)学秩序和生(🗝)活秩序。
(🍴)第四十六条(🔐)学校应当鼓励、支(🐹)持和指(✊)导学生参加社会实(🐾)践、社会服务和(💪)开(🕕)展勤工助学活动,并根(📘)据实(📨)际情况给予必要帮(💳)助。
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(🤯)动应当遵守法(🀄)律、法规以及学校(🈁)、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,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。
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、游行(📖)、示威等活(➿)动,应当按(🍂)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。对(💈)未获(🧙)批准的,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(👹)止。
第四十(😀)八条学生使(🏖)用计(🍑)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(🤒)学校关于(🌄)网络使用的(💐)有关(🙅)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(🚤)网站、传播有害信息。
(🏮)第四十九条学校(🔆)应(😷)当建立健全学生(📪)住宿管(🏾)理制(😻)度。学(💉)生应当遵(📥)守(🚅)学校关(🐿)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。
第五章奖励与处分
第五十条学校(🕢)、省(自治区、直(📵)辖(❤)市)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(👢)对在德、智、体、(🚲)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(➰)思(🛵)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(🚱)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(🔔)彰(📺)和(🚽)奖励。
第五十一条对(💇)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(🤛)授予“三好学生(🎗)”称号(💹)或者其他荣誉(🏕)称号、颁发奖学(🎪)金等多种(😈)形式(🕋)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(🥓) (🤦)第五十二(🍓)条对有违(✖)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学生(🚢),学校应当给(💲)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(🚶)学校给(😲)予学生的纪律处分,应当(⛳)与学(🥣)生违法、违(📲)规、违纪行为的性(⛑)质和过(❗)错的严(🏧)重程度(🍓)相适应。
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(🚙):
(🚲)(一)警告;
(二)严重警告;
(三)记过(🐴);
(四(💦))留校察看;
(五(📨))开(❔)除(💳)学籍。
第五十四条学(🐷)生有下列(🍎)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(🌐)
(一)违反宪(🐒)法(🔰),反对四项基(👨)本原(🌟)则、破坏(⛺)安定团(🍁)结、扰(🌴)乱社(🌥)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(🔥)国(🍊)家(😁)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,性质恶劣(🎃)的(🛶);
(四(👾)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(🚧)作弊、使用通讯(🏒)设备作弊及其他(🚾)作(👁)弊行为严重的;
(五)剽窃、(🎤)抄袭他人研究(⚡)成果,情节(🌹)严重的;
(六)违反学校规(🤞)定,严(👎)重(🍷)影响(💊)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(🍘)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(📈)他个人(📕)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(🔡)果的;
(七)屡次违(☔)反(🥥)学校(🍎)规(🍪)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五十(🥦)五条学(🐮)校对(🥉)学(👻)生(😋)的处(🚜)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(🐣)、定性(⚓)准确、处(🚊)分适当。
第五(💺)十(🌍)六条学(🍑)校(🦖)在对学生(🍡)作出处分决定之前,应(🤑)当听取学(🥢)生(📉)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(💬)申(🛵)辩。
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,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(✳) 第五十八条(🙎)学校对学(🤭)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(🏻)决定书,送交(🚾)本(🌨)人。开除学籍的(🚂)处分决定书报学校(🉑)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(📋)部门备案(🔷)。
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(🈁)生作出的(🏨)处分决定书(💀)应当包括处分和(🏕)处(🚧)分事实、(🍬)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可以(💜)提出申诉(🔘)及申(➗)诉的期限。
(😼)第六十(🌧)条(✉)学校应当成立学生(🕤)申诉处理(🎲)委员(🧕)会,受理学(📦)生对取消入学资格、(👉)退学处理或者违(🚘)规、违纪(🚟)处分(🧘)的申诉。
学(🥝)生申诉处(🍔)理委员会(🚈)应当由学校负(📃)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(🍌)组成(🦓)。
第六十一条(🦖)学生(🙋)对处分(👰)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(🤬)5个工作日内,可以(🏃)向学校学生申诉处(📘)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十(🎒)二条(🤠)学生申诉处理委(🌹)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(🔹)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(🗣)诉之日起15个工(👄)作日内(🌓),作出复查结论并(🍌)告知申诉人。需要改变(🍫)原处分决定的(🌸),由学(😭)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(🌋)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六(👛)十(😰)三条学生(💳)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(🥙)书之日起(😵)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(🏇)级教育行(⏮)政部门提出书(🍆)面(🐰)申诉。
(🌓)省(🎈)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(🗿)面申诉之(📤)日起30个工作日内(🆕),应(🥏)当对申(✴)诉(🍼)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。
(😎)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(💋)查决定送交之日起,学生(🍀)在申诉期(🕞)内未(🦅)提出申诉的,学校或者省级(🍐)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(🥔)申诉。
第六(🗂)十五条被开除学(🎣)籍的学生,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。学(👸)生按学校规定(🚣)期限离校(🏴),档案、户(❓)口(🐿)退回其家庭户(🐸)籍(🐉)所在地。
第六十六条对学(🙃)生的奖励、处分材料,学校应(🔱)当真实(🏆)完整地(👪)归入学校文(🐈)书档案(🤞)和本(🐿)人档案。
(🔝)第六章(🚩)附则
第(🍜)六十七条对接受成(🤤)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(🐃)侨学生、留学(🔢)生的管理参照本(🙃)规定实施。
第六十八条(📠)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(Ⓜ)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,报主(🎄)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(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(🚉)所在(❗)地省级教育(🌖)行政部门(🔖)),并及时(🍨)向学生公布(⚓)。
省(🛄)级教育行政部门(🍭)根据(👤)本规定,指导、检查(🌑)和督促本(💵)地区高等(📩)学校实施学生管理。
第六十(🥔)九条本规定自(✉)2005年9月1日起(🍅)施行。原国家(🌷)教育委员会发布的(🎶)《普通高等(🏨)学校(💸)学(📐)生管理规定》(国(🐺)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)、《研究(🎦)生(🙎)学籍管理规定》(教学[1995]4号(🎇))同时废止。其他(🎇)有关文件(🧒)规定与(👍)本规定(🐥)不一致的,以(💷)本规定为准。